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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72********,汉族,中专文化,乳山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街**号**室,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8月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姜某甲在实际经营乳山市**公司期间为谋取利益,在与嘉祥县**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嘉祥县**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92336.77元,用于抵扣税款151697.2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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