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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所地为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朝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左右,姜某甲在未办理林业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朝阳县**乡**村公路西侧小凌河边林地内采沙和堆放沙石。经双塔区明正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采沙共占用林地1.5640公顷,其中0.3237公顷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均遭严重破坏;其余1.2403公顷原有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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