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3********,贵州省剑河县人,侗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乡**村**组,现住**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与姜某乙一起在剑河县**乡的**河“**”段使用电鱼工具捕鱼,姜某甲负责电鱼,姜某乙负责收渔获,二人在河边捕鱼几分钟后被剑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尚未有渔获。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一套电鱼工具、一个水桶由剑河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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