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22********22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开始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 被不起诉人姜某利用给农安县烟草专卖局往超市、商店送烟的工作之便,从超市、烟店回收卷烟,再转卖给其他超市、商店,从中获利100余元。2019年8月11日,农安县烟草专卖局在农安县农安镇金雨小区的一个车库内扣押姜某回收来的各种卷烟609条,价值12 8204.00元。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的卷烟建议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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