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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6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6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屏边县**乡**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20日晚姬某某、文某某二人在文某某家吃饭,当晚22时许,姬某某从文某某家走路回家,从李某某家旁边小路经过时,听到李某某在家中说自己的坏话,李某某均否认自己说过姬某某的坏话,随后姬某某打电话给同村的文某某来作证,文某某到李某某家门口后,姬某某用放在李某某家门口旁边的一把弯刀将李某某家门栓砸弯后将门打开,姬某某、文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进入到李国林家中,姬某某、文某某在李某某家约十分钟后离开。姬某某供述称:其用脚对李某某臀部踢了一脚。文某某供述称:其没有打着李某某。李某某称自己被姬某某、文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右肩受伤。李国林于2016年8月24日到屏边县医院检查后发现其右肩关节脱位、右肘软组织损伤,后到屏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国林于2016年9月6日到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屏)公(司)鉴(伤)字[2016]54号,李某某损伤的程序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文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扣押物品。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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