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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2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8**********,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陕西安康**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社区****号,现住石泉县****小区**号楼****号。2023年8月31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姬某某与张某环系夫妻,张某成系张某环哥哥,张某曦是张某成的女儿。

2022年7月张某曦达到上小学的年龄准备在城关一小报名上学,但张某成家庭户口在石泉县中池镇没有在城关一小学区、所购买石泉县西街社区鑫隆小区的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张某曦不符合城关一小报名资格。张某成为了女儿张某曦上学的事情找姬某某、张某环夫妻帮忙,姬某某答应张某成想办法让张某曦在城关一小上学。姬某某想到的办法就是办理一份经营场所在城关一小学区假的营业执照,让张某曦以学区内经营就业随迁子女类别在城关一小报名。

2022年7月25日,姬某某使用张某环手机淘宝账户在淘宝网上一办理假证的店铺花200元购买了一份假的石泉县***童装店营业执照。2022年7月28日,收到购买的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假的石泉县***童装店营业执照。姬某某收到假的营业执照后被用于张某曦在城关一小报名使用,未用作其他用途。

2023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到石泉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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