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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双辽市公安局辅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3:55,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驾驶吉C****9哈佛SUV车拉着于某某沿着西善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中**小区门前处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曹某某相撞,致其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其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曹某某胸部外伤致左侧锁骨骨折、右下肢外伤致股骨骨折之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外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之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腹部外伤致脾破裂之损失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24日,姬某某赔偿给曹某某61.5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积极救治受害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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