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驾驶晋E****3小型轿车沿高平市浩王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平市陈区镇卧龙湾景区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