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汉族,大专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安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路**大道至**路路段,被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15.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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