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本案与2020年1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2****号牌小型轿车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瞻岐菜场附近的朋友家出发,22时32分许行驶至瞻岐镇东二村村委会附近处时被执勤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姬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执勤报告、案件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姬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姬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且能认罪认罚及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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