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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阴**装备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江阴市**镇**东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酒后驾驶苏B8****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盘龙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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