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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寻衅滋事、诬告陷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51********,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农民,家住吴忠市利通区**镇**村**队。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4日两次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认定:

2014年,邹某某(已起诉)以3人实名举报影响大,能够引起领导重视为由,纠集与范某某有矛盾正在信访告状的付某某(已起诉)、何某某(已起诉),以及因水费和范某某产生矛盾的姬某某,开始实名举报范某某贪污。在信访过程中,邹某某负责写材料,付某某、何某某、姬某某负责搜集范某某贪污的证据。后邹某某四人多次到吴忠市利通区纪委监委、利通区人大、利通区检察院、吴忠市纪委监委、自治区监察委状告范某某贪污。因利通区纪委监委、利通区检察院没有查出范某某贪污的事实,邹某某四人认为以上两个单位在包庇范某某,徇私枉法,又开始到吴忠市纪委监委、自治区监察委等单位状告范某某贪污,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包庇范某某,徇私枉法,致使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三人被吴忠市纪委监委、自治区监察委调查近两年时间。在上访过程中邹某某四人辱骂调查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乱喊乱骂,影响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到相关部门滋事的行为;其是否指使邹某某、付某某、何某某通过辱骂、恐吓等手段无理上访滋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邹某某三人举报范某某贪污等事项,举报的内容均有事实基础,且部分举报属实,并没有捏造事实。综上,认定姬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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