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不诉〔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89********,*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乡**村,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6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6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交口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4月,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代办信用卡的信息,填写好个人信息后发送给该好友为其推荐的微信名为AH让其代办。在办卡过程中,对方称**银行包装信用卡需要办卡本人提供U盾走工资流水,后姬某某将补办的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手机卡各1张提供给对方。经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姬某某涉案农行卡进账流水为891583元,其中涉诈资金5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交口县公安局指控的姬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不明确、证据不足,无法直接证实姬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给提供给他人是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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