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需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因琐事与岗王镇高庄村村民赵某某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伤情照片;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姬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一份;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 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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