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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7********,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无,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住彭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彭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彭阳县**运输局与**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彭阳县**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郭某某为该工程承包方的授权代理人。2019年4月份李某某介绍姬某某和郭某某认识后,姬某某帮助郭正义协调该工程前期的租赁房屋、介绍厨师、联系工程机械、征地等工作。

在征地过程中,郭某某和姬某某口头约定由姬某某以20元/㎡的价格分包该公路10.5公里的全部路面混凝土浇筑工程。该价格比当时15元/㎡的平均市场价格高出5元,双方协商高出的部分作为姬某某帮助协调前期工作及各方面关系的酬劳。施工时姬某某将路面混凝土工程以15元/㎡的价格转包给了马某某和并最终以该价格结算,实际施工面积为1.4588万㎡。2019年6月份,郭某某和姬某某口头约定:姬某某给该公路供应河砂价格为20元/m³。

2019年9月8日该公路工程的监理单位向该公路项目部下达了监理指令单指出: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存在各种质量问题,经监理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后,施工负责人推诿、辱骂、不服从管理并拒绝整改,要求立即暂停混凝土路面施工,立即将施工队伍清场,及时更换合格、专业施工队伍进场。当天,郭某某将监理指令单内容告知了姬某某,姬某某想继续干工程找相关人员疏通关系未果。七、八天后,郭某某正式通知姬某某退场,姬某某认为自己将最难、最陡峭、最远的路段施工完毕,故要求以50元/㎡的价格结算路面混凝土工程费用,郭某某未答应,姬某某拒绝退场。9月23日经李某某、惠某某等人从中协调以混凝土26元/㎡的价格,河砂26m³/车、22元/m³的价格给姬某某结算了费用。

2020年7月7日、8日,郭某某安排他人拆除该工程料场设备时,姬某某以郭某某未给他结算工资为由,阻挡拆除设备并阻挡装载设备的车辆驶离。郭某某报警后经古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工作人员协调,郭某某向姬某某支付了1万元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在索要工程款项及带工工资过程中,属于双方协商、协调确定,不存在威胁、恐吓等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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