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驾驶皖S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睢县**乡**集北门口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车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和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姬某某向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15年12月15日,姬某某的妻子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李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等人**万元,李某某等人不要求追究姬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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