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1********0541,汉族,中专,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罪,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审查,于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姬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至11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通过使用其二姑姬某玲的银行卡及手机验证码捆绑自己的微信,先后十六次通过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盗取被害人姬某玲银行卡现金23000元。接到被害人姬某玲报案后,石龙区公安局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选择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盗取的钱财被用于日常消费和网上购物。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犯盗窃亲属之间财物,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已获被害人的谅解,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长期在石龙区**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从事义务劳动来回报社会,表明认罪态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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