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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涉嫌窝藏、包庇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号*组*号付*号,现住王益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左户,系铜川***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该姬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3日,罪犯樊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在铜川**有限公司将同案孙某某等人带走后,为了逃避打击,找到该公司财务科长姬某某,姬某某在明知樊某、孙某某等人将人打伤且孙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的情况下,为了帮助樊某逃匿,给了樊某5000元现金,并打电话让樊某出去躲一躲。此后,该公司王某某、张某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樊某、李某某逃跑不在公司上班,该公司员工均知情。2018年6月19日10时许,姬某某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安某某、出纳某在我市某某路邮储银行ATM自助机向樊某转账5000元,此后姬某某通过转账、给现金的方式,每月给樊某5000元,共计4万元。且在2018年7月19日、8月13日以及9月14日姬某某给樊某转账的同时,二人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在11月13日、12月1日及12月3日,姬某某所使用的手机基站位置均出现在当时樊某居住的咸阳市**区**小区附近,与樊某供述相符。12月初,为了帮助樊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姬某某向樊某邮寄了手机及电话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是否在明知樊某为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证据存在不确定性和唯一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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