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生于194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46********,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农民,家住吴忠市利通区**院**楼**。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在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双吉沟村5队1号渠和2号渠农田边,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砍伐其所有的22棵新疆杨树,并将砍伐的木材出售牟利。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姬某某超范围砍伐的是农田防护林带树木,立木蓄积为10.5381立方米,林木价值为2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2、物证;3、书证;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动机是应村民要求,砍伐掉影响农作物生长和挡路的林木,目的是为了卖钱给其妻子看病,其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刚达到10.5381立方米,造成的实际损失较小;其犯罪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愿意补植被砍伐掉的林木;且姬某某已年满74周岁,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日常生活表现良好。故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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