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昆山**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购买昆山**贸易有限公司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74706.82元。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接昆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昆山**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全额补缴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进项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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