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号。曾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听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

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姬某某以做硅矿石生意,多次向杨某甲、杨某乙骗取入股投资款,共计32万元,后姬某某以做矿渣生意亏损为由,拒不归还杨某甲、杨某乙的投资款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