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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KTV酒水营销员,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金碧辉煌KTV,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在酒水营销时,与被害人雷某某(男,36岁)相识,并互相添加微信。2019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谎称回家急需钱款周转,向雷某某借款,并虚构个人身份信息出具借条,骗取雷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将雷某某联系方式加入至黑名单,并挥霍所骗钱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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