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甲(曾用名姬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9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甲涉嫌包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兰陵县**镇**村村民段某某因涉嫌2011年7月2日**庄故意伤害事件,于2011年7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12月份,公安机关在接待群众信访工作中,发现兰陵县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协警姬某甲帮助段某某,于2011年5月13日在兰陵县公安局**派出所使用段某某照片和徐某某身份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于2011年7月4日在兰陵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使用段某某照片和黄某某身份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后段某某在外逃期间在兰陵县长城镇将黄某某信息证件取走。后姬某甲在2017年9月30日段某某再次被上网追逃期间多次与段某某联系接触,2019年5月22日姬某甲驾驶车辆带着段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被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姬某甲主观上具有包庇他人的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姬某甲帮助他人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行为尚在追诉期限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姬某甲不起诉。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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