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姬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涉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乡**村**号院,住鹤壁市山城区**路**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82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当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0月23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该局于次日以被不起诉人姬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6月、7月期间,鹤壁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姬某乙、被不起诉人姬某甲为了抵扣税款,在明知与鹤壁市**乡**煤矿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焦某某联系,从鹤壁市**乡**煤矿为鹤壁市**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发票金额共计4498442.1元,税款金额共计764734.95元,该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姬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