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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丁故意毁坏财物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丁,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63******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户籍所在地**********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娄某丁受邀与原**村**娄某甲、**娄某乙、娄某丙、娄某戊等村干部在**镇一家饭店内吃饭,认为村里未足额享受失土保险名额,共谋干扰阻碍**镇移民小区建设项目。饭后,由**娄某乙与娄某已通知村民代表以上人员参加会议。当天下午,**娄某甲和**娄某乙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被不起诉人娄某丁与娄某丙、娄某戊等人参加了会议,娄某已做会议记录。**娄某甲以村里未足额享受失土保险名额为事由,动员村民到某某移民小区填埋新挖的围墙坑,承诺参加人员发60元工资。会后,大批村民到某某移民小区填埋新挖的围墙坑,推倒北边围墙88米(围墙约54米建在未征收的土地上),并打碎围墙砖块,造成损失10780元。事发当天晚上,**娄某乙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决定采取补救措施,将围墙建回。二天后,被毁围墙被恢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丁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起意人,也不是村两委主要领导和本次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娄利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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