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66******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村委会**,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8月23日上午,**县**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某某移民小区建设项目进行了土地清表进场时,时任**县**镇**村**的被不起诉人娄某甲,无故随意辱骂现场镇政府工作人员。
2017年08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娄某甲召集时任某某村干部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丁、娄某戊、娄某已等人在**镇一饭店内共谋如何干扰阻碍**镇移民小区建设项目,后共谋决定以某某移民小区所征土地对**村部分面积有出入导致没有全部享受失土保险政策的不实理由,煽动村民将**镇政府建设的移民小区围墙推毁,饭后由娄某乙、娄某已等通知召集村民代表参加会议。
2017年08月23日下午,时任**县**镇徐某某等人到**村委会劝阻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等人并工作,但遭到发泄性的挑衅和蛮横无理对待,娄某甲等当面扬言要阻扰政府工程施工。随即,娄某甲、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丁、娄某戊、娄某已等人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未享受失土保险政策的不实理由,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代表通知村民将政府已建的某某移民小区北围墙推倒,将围墙坑及水渠填埋,并承诺村民只要参加的人员可得到60元工资,即使卖掉村办公楼村里也愿意承担严重后果。
会后,被不起诉人娄某甲与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丁、娄戊等干部分头通知带领**村村民手持锄头、草刷等工具赶赴某某移民小区,并在现场积极指挥村民毁坏围墙等财物。后经物价鉴定,娄某甲等人煽动指挥村民无故随意毁坏的水泥空心砖围墙及水泥板价值人民币107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是镇政府建某某移民小区期间,向原**村支付了10余亩土地征地款。其中部分土地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事实上没有被征用。按照有关政策,未被征用土地的失土农民不能享受失土保险名额,致使原**村按供地可享受的失土保险名额与实际享受失土保险名额有差距的事实存在,因此本次事件事出有因。二是证明娄某乙等村干部在村民代表会议和某某移民小区组织、指挥村民推倒在建小区围墙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被不起诉人娄某乙等村干部供述也是否认的;并且在案发后当晚,村两委开会决定将围墙建回。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娄某乙等村干部组织、指挥村民推倒小区围墙的言行。综上,被不起诉人娄某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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