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7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号,现住诸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驾驶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景芝镇福克斯公司门口西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使王某某死亡。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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