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y证号码411102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路出发,行驶至季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送检血液中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