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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0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R****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响石山路与建设西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浙JN****轿车发生碰撞。后浙JN****轿车的驾驶员拨打110报警,娄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交警到现场后,对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浙JN****轿车的修车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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