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03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驾驶一辆豫******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叶县叶舞路公园南门东100米路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2mg/100ml。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娄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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