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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1061980********,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里**栋**室。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酒后驾驶苏A0****小型轿车,从高淳经济开发区行驶至宁宣高速沙塘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高速公路十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血,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无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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