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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函授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号的家中吃晚饭时饮用了2瓶600ml的“珠江”啤酒。同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路由**往***路口方向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吋,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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