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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22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酒后驾驶浙F*****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龙口公安检查站对面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45mg/100ml,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靖育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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