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饮酒后在绥阳县洋川镇驾驶贵CV****号二轮摩托车从看守所沿青石线往观景亭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青石线1公里处时,从右侧超车与殷某某驾驶的贵CA****号小型面包车发生刮擦。经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某某无责任。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45.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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