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内蒙古乌审旗**镇**村**社。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机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和其朋友高某某等人在乌审旗无定河镇二净大门化附近一家饭店内吃饭、喝酒。于当晚23时18分,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蒙K**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境内,沿无定河镇通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33k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8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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