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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昆明市西山区**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9mg/100ml(乙醇/血)。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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