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绰号“**”,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镇**街**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通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通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4日0时30分许,林某某、林某某、马某甲(在逃)、某乙(在逃)、柯某某(另案处理)、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通海县纳古镇小海公园一小卖铺处,采取持刀、持钢管威胁的方式,将周某某的1700元人民币抢走,还用手机微信扫码的方式转走了周某某的1000元人民币。后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在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社区火焰山烧烤店吃烧烤时,林某某、林某某、马某甲(在逃)、马某乙(在逃)、柯某某(另案处理)、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又追至烧烤店处向周某某等人索要2000元人民币,未得逞后,林某某、林某某、马某甲(在逃)、马某乙(在逃)、柯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持长刀、钢管等工具对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李某乙实施殴打,致周某某、李某甲受伤到医院治疗。经通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