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5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街**面馆喝酒时发生争执后,娄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开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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