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均为大连市高新园区**路**小区**号楼一层**地产员工。2019年10月4日1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地产办公室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娄某某使用自己的蓝色透明玻璃杯将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打伤。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损伤现留有总长为24.7厘米的条状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50 000元,杨某某对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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