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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安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8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8月28日批准,2018年8月29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6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安市**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设立,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在该公司担任**。2010年左右该公司在未履行环保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公司内新增了热处理车间加工钢缆。2018年7月初,该公司的工人姚某某、曾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报告公司的酸洗池存在渗漏,娄某某未对酸洗池的渗漏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放任酸洗池中的酸水外排。2018年7月24日广安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内的雨水网及外排污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总铅超标45倍,总锌超标37倍,均超过国家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该公司污水排放导致广安奎阁**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HP值酸度超标并停产,给广安奎阁**水务有限公司造成3万元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广安市**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24日之后采取了一些控制污染的整治措施,广安奎阁**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8月1日恢复生产。广安市**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安奎阁**水务有限公司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广安奎阁**水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娄某某在担任广安市**有限责任公司**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但是娄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娄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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