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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聚众斗殴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新乡市平原新区师寨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下午至19日,新乡县七里营镇**村因相邻村地界纠纷等问题与新乡市平原新区师寨镇**村产生矛盾,新乡县七里营镇**村**造纸厂工人将施工用的铲车停在了连接两村的必经之路,将此必经之路基本堵死,仅能让行人通行。

11月19日15时许,**村村民银某甲等人和**造纸厂施工人员因堵路问题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斗,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夏某某、李某丙、孙某某将银某甲等三人打伤,造成银某甲轻伤二级,银某乙、李某丁二人轻微伤。银某甲等人受伤后银某丙、娄某某、刘某甲召集本村村民到达现场,**纸厂也陆续有工人向现场聚集,双方聚集人员分别达到100余人,双方在当地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向两方退去,但仍有人互相扔小石块,造成**纸厂铲车玻璃被砸碎,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损失人民币**元。

2020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夏某某、李某丙、孙某某与银某甲、银某乙、李某丁、银某丙、娄某某、刘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对银某甲、银某乙、李某丁赔偿到位已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属农村地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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