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25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娄某甲在其公司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8.6万元开票费的方式,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税款金额为145299.15元,并经国税部门申报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又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滞纳金及增值税教育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甲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某某,又自愿认某某,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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