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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决定,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2日)。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以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邓某甲(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在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宝城路一办公室和从化区城郊街从城大道钱隆公馆584号之十九商铺对外实施“民间贷款”业务,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办理借款时,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共同向外实施贷款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该犯罪集团主要以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为首,李某甲、周某某、叶某某、邓某甲为业务员骨干。该团伙利用微信公众号推进、微信朋友圈等方式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在施借贷时,跟被害人签订以“违约金”、 “行业操作惯例”、 “中介费”、“手续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待被害人跟其签订借款合同后,再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来完成被害人已领取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之后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则使用电话和微信催收、以虚高合同起诉等“软暴力”的方式干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等方式进行追债。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以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李某甲为首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周某某、邓某甲、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在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宝城路一办公室和从化区城郊街从城大道钱隆公馆584号之十九商铺,通过以借钱给被害人,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邓某乙、陈某甲、卢某某、邵某某、李某乙、黄某甲、余某某、邓某丙、陈某乙、谢某某、冯某某、黄某乙共计41250元人民币,其中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头息”利用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支付宝1800228****获取。

二、2017年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以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李某甲为首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邓某甲、娄某某,在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宝城路一办公室和从化区城郊街从城大道钱隆公馆584号之十九商铺,通过以借钱给被害人,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欲骗被害人蔡某某、梁某某、戚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邝某某、陈某戊、白某某、江某某、徐某某、黄某丙、罗某某等人钱财,因被害人没有还钱,便由被告人叶某某以虚高的借款合同到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以此逼迫被害人偿还共计10多万人民币,其中被害人江某某、陈某丙等人的“头息”利用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支付宝1800228****获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银色苹果(iphoneXS)手机一台,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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