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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路**号**幢**号)。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周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招纳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后以提出处男女朋友等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结婚需要充值、送礼表真心需要充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后由游戏公司扣除一定比例后返还钱款,并于2018年11月注册成立了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分设有行政部、军团部、业务部等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工,相关人员各司其职进行管理及实施诈骗。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在四川**职业学院在读期间,为寻找实习工作,经朋友介绍于2019年5月中旬加入该诈骗团伙并在四部永恒部担任推广员。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张某某等多人,在游戏中充值人民币11843元。其中,已核实张某某1名被害人,共在游戏中充值人民币4584元。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退赔人民币11843元,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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