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下一支完整的火药枪,娄某某将该枪存放于家中,并进行养护。后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便将火药枪转移隐藏在其住房附近山林石头下。2020年3月26日,火药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2.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