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现住安顺市西秀区沙子坝。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卓某某到娄某甲(另案处理)开的烤鱼店内吃烤鱼,因疫情,娄某甲建议将烤鱼带去卓某某家吃然后打麻将,卓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娄某甲微信视频邀约程某打麻将,并到卓某某家后打电话邀约娄某乙前往卓某某家。随后,娄某甲与娄某乙轮流上牌桌,与程某相互配合使用暗语打麻将,赢钱卓某某等人6千元。案发后,程某、娄某乙家属已退被被害人卓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娄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其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决定对娄玉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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