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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甲故意伤害罪)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5707******,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20年3月2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娄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系本家叔侄关系。2018年10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娄某甲和被害人娄某乙及娄某丙、娄某丁等人在本村***化肥店门口打牌过程中,因输牌被害人娄某乙说了娄某丙几句,在旁的被不起诉人娄某甲说了被害人娄某乙几句,被害人娄某乙就骂被不起诉人娄某甲,双方进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娄某乙面部打伤,致其左眼眶内侧壁、内下壁骨折、右眼下睑裂伤伴泪小管断裂。被害人娄某乙用拳头将被不起诉人娄某甲面部打伤,致其牙齿根折、松动,后双方被在场群众劝开。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所鉴定,被害人娄某乙左眼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鼻部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右眼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娄某甲面部软组织、牙齿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娄某甲被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肺腺癌脑转移。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娄某甲被郑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IV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丙、娄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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