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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甲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娄某甲于2020年8月21日15时30分许在青岛*****有限公司男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娄某乙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经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470元。

被不起诉人娄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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