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娜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镇**嘎查**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在被害人薛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小区**号楼底商),被不起诉人娜某某因琐事与薛某某发生口角,娜某某将薛某某踢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被害人薛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娜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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