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白山市**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组,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孔某于2020年3月5日下午17时30许,驾驶号牌为吉F*****号牌小型轿车从通化矿务局宾馆对面小区里行驶至小区疫情防控执勤处的时候,与在进行防控疫情检查的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工作人员报警,新建公安分局民警出警后发现孔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将案件移送至浑江区交警大队,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新建分局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046号鉴定文书检测,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孔某供述与辩解;
二、鉴定意见:
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三、书证:
(一)案件来源;
(二)立案决定书;
(三)归案情况说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
四、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孔某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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